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駿宇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駿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林駿宇因殺人等案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㈡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8年8月14日屆滿,經本院於1
08年7月23日訊問被告,並核閱全案卷證後,審酌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等罪嫌疑重大。再被告所涉之殺人罪,屬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於犯案後逃離現場並躲匿,極有可能因此妨礙審判、執行之進行,以逃避刑責,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故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且依目前案件進行程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自108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