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