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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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壹佰參拾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查獲自荷蘭郵寄來臺之包裹(收件人:「BOWENLI」,收件地址:臺中市○○區○○○街○○號9樓),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藥錠1包,因「BOWENLI」身分年籍不詳,擬予簽結。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藥錠1包(驗後淨重
42.55公克,純質淨重0.86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09年9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0290號)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因無從查悉被告「BOWENLI」之真實姓名年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2月26日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而扣案之藥錠133顆,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份,驗餘數量131顆(驗餘淨重合計42.55公克,純質淨重0.8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9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029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均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既經檢察官以無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而予結案,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於鑑驗耗損之MDMA2顆,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