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80號
原 告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埔里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現應受
上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