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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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鳳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具狀 陳明 相對人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玉弘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積欠聲請人之薪資及補償金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兩造間有給付補償金之約定或依據。㈢請提出相關文件釋明聲請人有借貸予相對人新臺幣250萬元。
㈣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玉弘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請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或陳明有何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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