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9號債權人高雄市永安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子龍 代理人 薛嘉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文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限書面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三、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1.65%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並請分段載明請求違約金之利率及期間。
如:
┌─────────┬────┬─────────┬─────┐│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8年05月18日起至│2.9447﹪│108年06月19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8年11月17日止││108年11月17日止│2.9447﹪│├─────────┼────┼─────────┼─────┤│108年11月18日起至│4.327﹪│108年11月18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8年12月18日止│2.9447﹪│││├─────────┼─────┤│││108年12月19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327﹪│└─────────┴────┴─────────┴─────┘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