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守烈
陳志豪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595號、第3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守烈、陳志豪因加重竊盜等案件,雖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事涉被告權益及公平正義,應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10月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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