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清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郭清雲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清雲係告訴人 郭張曉芬 之夫,為有配偶之人; 阮莉芸 (另行通緝)亦明知郭清雲為有配偶之人,渠等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3年3月17日16時許,在彰化縣○村鄉○○路○○○○號大家來小吃部,發生性關係。嗣被告郭清雲向告訴人郭張曉芬坦承上情,並交出沾有精液之衛生紙及紙巾一團。是認被告郭清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第1項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郭張曉芬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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