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無其他危害社價之犯行,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上訴本院後,被告於民國99年5月3日本院準備期日審理中,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並已將被告送由檢察官執行在案。被告對於已判決確定並送執行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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