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356號債權人 江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瑞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僱傭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債務人公司名稱為何?㈤確認「林瑞國」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
事實債權人服務債務人公司應得報酬尚未結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