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黃秀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舜 間請求請求給付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完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54,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6,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55,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