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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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99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洪維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叁佰貳拾元,及其中陸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維駿於103年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8月底尚積欠債權人66,320元未為清償(消費款63,789元、已到期之利息1,631元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3,789元自10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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