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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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990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范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6年01月2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01月01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835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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