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995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楊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4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01月2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5288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公司抄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