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簡調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簡調字第264號聲請人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士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正義 、 邱清水 、 邱正賢 、 邱正忠 、 邱正孝 、 邱俊勝 、 邱正仁 、 邱正信 、 秋玉蘭 、 邱彩鈺 、 邱王花 、 邱芯柔 間代位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聲請人表示請求鈞院逕行訴訟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5年12月21日民事聲請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