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0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 陳柏裕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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