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59號原告 賴漢仁
蕭嘉興 蘇銘銓 陳承睿 蔡仙化 劉錦安 林豐隆 王振明 林冠宇 黃榮茂 劉鳳明 林成憲 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勞動安全暨勞資福利協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1,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22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