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告 梁崇民 被告 周善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