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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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3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98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乙、二、(四)關於「迄至108年6月7日縮刑期滿」之記載,更正為「迄至10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張家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以108年度訴字第983號判決在案,經查:
依據被告之前案紀錄,係於「108年3月25日」假釋期滿,而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乙、二、(四)關於「迄至108年6月7日縮刑期滿」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本院認定被告於108年4月、7月為本案犯行,依法認定被告為累犯、加重其刑之判決結果,爰依上開規定、解釋意旨,裁定更正為「迄至10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從而,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乙、二、(四)關於「迄至108年6月7日縮刑期滿」之記載,更正為「迄至10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