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基隆 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郭東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2年7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2年7月27日刊登民眾日報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個月)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郭東和│基隆一信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105,400元│GT0000000│││││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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