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黃美英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鈞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294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應將被告即抵押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債權列入,並就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等語,惟由上開訴之聲明中無從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無法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下同)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另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司執字第7294號(下稱系爭執行案件)卷宗,經查,就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部分,於系爭執行案件中之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之附註一記載:「抵押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5日具狀表示與債務人(即原告)間房屋貸款所設之抵押擔保債權已受償完畢」等語,有該金額分配表附執行卷可稽,原告對於被告之債務關係業經清償完畢,本院民事執行處自無從將被告債務列入分配,則原告有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自應慎重考量,以免耗費不必要之金錢及時間,併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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