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吳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920
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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