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聲請人 劉文高 代理人 陳福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惟未提出相關必要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示資料及繳納聲請費、郵務送達費,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日合法送達,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至28頁),聲請人逾期並未補正,經本院定於111年8月29日調查訊問,惟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後,就本院命應補正之資料及聲請費、郵務送達費仍未補正等情,有訊問筆錄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35頁)。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認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