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聲請人 柯芳招 代理人 王妍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雅真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依聲請人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1)×43×10=3,870元】。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房屋?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民國106年12月1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06年12月17日至108年12月16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6年12月17日至108年12月16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伙食費4,500元、交通費1,280元、房租10,000元、電話網路費499元、電費436元、醫藥費1,510元、水費202元、扶養母親費用5,193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
八、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調解時陳報之每月收入,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顯逾其收入所得,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前開不足部分?請據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06年12月1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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