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俊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俊雄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合計刑期1年7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585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