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3115號
原 告 三義藝術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啟文
被 告 鄭國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路○○號,業據
原告自陳於起訴狀內。是依上開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