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267元,及其中新臺幣23,367元,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450元計算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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