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陳柏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