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陳柄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易倫 、 蔡坤儒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