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陳師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玟綺間 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7萬4522元【詳見起訴狀肅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