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587號債權人 王嘉誠 即 王美 工作室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羽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請提出債務人鄭羽彤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借款)原因事實與狀附( 貓咪 住宿)證據不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4月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期111年4月9日之翌日起算)㈣陳報本件債務人是否有部分還款?若是,請陳報已還款金
額及未還款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