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2號原告 陳玉龍 上列當事人向本院訴請離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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