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2號
108年度易字第108號108年度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宏選任辯護人吳振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施以戒護貳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施以監護貳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