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 蘇千福 相對人 李信通 關係人 姜佩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10萬元,並約定106年10月28日償還,月利率2.5%、違約金每10萬元每月加計100元之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210萬元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