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有「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仿冒叉子、刀子各壹件、筷子壹雙、捲線器壹組、貼紙肆張、湯匙玖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麗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以10
2年度偵字第22911號、第246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期滿。扣案有「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仿冒叉子、刀子各1件、筷子1雙、捲線器1組、貼紙4張、湯匙9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0月2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2911號、第2462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年11月15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214號處分書維持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份、前揭處分書2份在卷可稽。又扣案有「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仿冒叉子、刀子各1件、筷子1雙、捲線器1組、貼紙4張、湯匙9件,均為被告所有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在卷(見102年度偵字第22911號卷第63、64頁及102年度偵字第24625號卷第48頁),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各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明細資料4份及現場與扣案物品照片共13張在卷可佐。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扣案有「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仿冒叉子、刀子各1件、筷子1雙、捲線器1組、貼紙4張、湯匙9件,自均應予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