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戊○○己○○乙○○兼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李衣婷 律師被告庚○○被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上訴字第4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施柏宏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