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一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以雲林縣為付款地及如附表一編號2~4、6~8及附表二所示未載付款地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如附表一編號1、2、5~8及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到期後,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發票人須於本票上簽名或蓋章,發票行為始告完成而發生效力,因此,若未簽名、蓋章,僅捺指印,不得認定本票係由其簽發,參85年度台上字第481號裁判可知。經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票,相對人係簽名於指定受款人欄,發票人欄上僅按指印,並未簽名、蓋章於上,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故依法不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表一:99年度司票字第20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97年2月29日│7,950元│97年2月29日│97年2月29日│774629│││1│││││││├─┼───────────┼───────────┼───────────┼───────────┼────────────┼──┤│00│97年8月7日│8,300元│97年8月7日│97年8月7日│388301│││2│││││││├─┼───────────┼───────────┼───────────┼───────────┼────────────┼──┤│00│97年11月28日│10,900元│未載│97年11月28日│501426│││3│││││││├─┼───────────┼───────────┼───────────┼───────────┼────────────┼──┤│00│96年10月18日│14,550元│未載│96年10月18日│774626│││4│││││││├─┼───────────┼───────────┼───────────┼───────────┼────────────┼──┤│00│97年5月31日│9,900元│97年5月31日│97年5月31日│774631│││5│││││││├─┼───────────┼───────────┼───────────┼───────────┼────────────┼──┤│00│97年1月31日│40,850元│97年1月31日│97年1月31日│774628│││6│││││││├─┼───────────┼───────────┼───────────┼───────────┼────────────┼──┤│00│96年11月13日│18,280元│96年11月13日│96年11月13日│774627│││7│││││││├─┼───────────┼───────────┼───────────┼───────────┼────────────┼──┤│00│97年4月29日│17,700元│97年4月29日│97年4月29日│774630│││8│││││││└─┴───────────┴───────────┴───────────┴───────────┴────────────┴──┘┌─────────────────────────────────────────────────────┐│附表二:99年度司票字第20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1│97年10月9日│23,900元│97年10月9日│501277│││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