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港簡字第6號
原   告  洪騰彥
被   告  傅家寶
      前瑩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傅家寶持被告前瑩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下
稱前瑩公司)所簽發、並由其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2紙
(下稱系爭支票)作為借款之擔保,經原告屆期提示系爭支
票後,竟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並依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辯稱:系爭支票為被告傅家寶擔保債務,且係空白
擔保,發票日係債務人自行填寫,遽依原告片面指述,實有
欠允當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2
份為證(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卷第5頁至第6頁
)。被告對於系爭支票為其所簽發、背書乙情雖不爭執,然
以前詞置辯。則本件兩造爭執之要點即在於:系爭支票是否
欠缺發票日而為無效之票據?經查:
㈠、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1日當庭陳稱:系爭支票為被告傅家
寶向其借錢時所提供之擔保,於106年3月間拿到時,系爭
支票上面並沒有記載發票日,嗣於106年8月6日,由被告
傅家寶自行在系爭支票上填載發票日106年8月14日,不清
楚被告傅家寶是否有通知被告前瑩公司或訴外人吳濃,實際
上被告前瑩公司都是被告傅家寶在經營,吳濃只是掛名負責
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4頁)。是依原告上開所述,
兩造對於被告傅家寶交付系爭支票予原告當時,系爭支票未
記載發票日之陳述尚屬一致,故系爭支票於被告傅家寶交付
原告時並未記載發票日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
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
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
主張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發票年月日為票據法所定支票應記載事項之一,欠缺該
記載事項者,該票據應為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
第7款、第11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票據因欠缺法定記載事
項而無效者,附屬之背書亦歸於無效。故背書人背書時,支
票發票日如屬空白,事後雖經由發票人授權同意執票人填載
,然因背書人係於無效之支票背書,該背書仍為無效,執票
人不得令背書人負背書責任。被上訴人之背書既係在上訴人
填載發票日以前,則被上訴人於背書時,該支票因欠缺法定
記載事項為無效,該背書自亦無效(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
2681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241號判決、78年度台上字第
208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收受系爭支票時,明知系
爭支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即非善意取得,則系爭支票因欠
缺法定應記載事項屬無效票據,而背書人於無效之支票背書
,該背書仍為無效,執票人不得令背書人負背書責任,從而
原告本於無效之系爭支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支票因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屬無效票據,原
告不得對被告主張系爭支票上之權利。故原告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800,000元及自10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
酌結果,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家莉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票據號碼│
│││(新臺幣)│算日││
├───┼───────┼──────┼───────┼─────┤
│1│106年8月14日│300,000元│106年10月30日│FA0000000│
├───┼───────┼──────┼───────┼─────┤
│2│106年8月14日│500,000元│106年10月30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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