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再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再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余妮芝 (即 余采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萬1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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