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楊漢賓 被告 石念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本件原告於先位聲明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同段228-50地號土地;及前開地號土地上坐落之25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於訴外人 楊紹基 所有;又於備位聲明請求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750萬元。是本件先、備位聲明之請求應為選擇之情形,依前述規定,本件訴訟標的核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分別如下:①先位聲明: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95平方公尺
;同段228-50地號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2筆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6,800元/每平方公尺;同段地號上252建號建物課稅現值為16,900元。故本件先位聲明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應核定為3,124,900元【計算式:{(95+90)×16800}+16900=0000000】②備位聲明:給付買賣價金750萬元,訴訟標的應核定為750萬元。
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依價額最高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以備位聲明計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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