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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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之第四列至第五列所載「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沒收銷燬」,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2、14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第六列至第七列所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沒收銷燬」,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1、2、14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之第四列至第五列所載「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及第六列至第七列所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顯有誤植,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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