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 廖泳喨 相對人 陳徐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姓名「 廖永喨 」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泳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