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投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世豐 被告 李羿 俞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投簡字第37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