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 吳達人 被告 季鴻超
何貞緯 (原名: 何怡德 )即黃河美食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㈠請求被告季鴻超給付新臺幣(下同)2,634,000元本息,並㈡請求被告何貞緯(原名:何怡德)將黃河美食館之負責人變更為被告季鴻超。因黃河美食館為獨資商號,其出資額為200,000元,㈡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陳裕涵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