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41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1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1,2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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