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2(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台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壹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