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386號債權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代理人 徐嘉鴻 債務人 孫寧馨 債務人 何順財 債務人 何昇諭 債務人 何權峰 債務人 何美文
一、債務人何昇諭、何權峰、何美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何許金燕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何順財、孫寧馨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零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佰柒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