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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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邱靖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泰瑩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有坐落在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