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財團法人桃園縣自閉症協進會法定代理人 洪美珍 被告 林崑明
范玲玲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20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崑明、范玲玲被訴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3年10月13日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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