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鄭明慧 代理人 吳嘉婷 上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因之,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佳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